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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河南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  本会名称为武汉科技大学河南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武汉科技大学校友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继承和弘扬学校的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团结,增进情谊,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分别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郑州市东风路 38 号 17 号楼,邮编: 45005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为:

(一) 团结和联络广大校友,建立联系校友与母校之间牢固有力的桥梁和纽带,增强校友对母校的感情和凝聚力。

(二) 建立并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信息,增进情谊,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 鼓励校友在各自的岗位上求实创新,积极进取,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扩大母校在当地的影响,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四) 积极开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作贡献。

(五) 收集、整理校友名录和 交流资 料,建立校友档案,通过校刊、校史专集等形式反映校友们的活动与成就。

(六) 编制《武科大河南校友通讯》,建立校友网站,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会工作情况。

(七) 利用校友特长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服务。(八)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校友交流座谈会。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会员应按民政部门要求申请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武汉科技大学校友。

(一) 曾在武汉科技大学、武汉冶金科技大学、武汉钢铁学院、武汉冶金建筑高等专科学校、武汉冶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等院校和上述学校历史沿革中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附属单位学习过的学生(包括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外国留学生等)和工作过的教职工。

(二)武汉科技大学及其前身所授予和聘请的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武汉科技大学董事会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董事等。

(三) 目前在学校的学生和教职工。

第十条 虽非武汉科技大学校友,但由于各种原因与武汉科技大学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总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本会理事会议审议,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可授予武汉科技大学名誉校友称谓,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

第十一条 本会接受团体会员。凡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武汉科技大学校友会其他同类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报经本会同意,均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口头或书面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会理事会或其他地方性同类团体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参加本会各级机构的选举活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会的活动提出意见和实行监督;

(三) 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与批评;

(四) 参加母校有关专业性的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

(五) 优先取得本学校校友会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交纳会费:个人会员每年每人交纳 100 元会费,单位会员每年交纳 1000 元会费

(四) 积极向《武汉科技大学河南校友通讯》投送稿件,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  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校友会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和决定校友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生效。会员代表由各地区校友会选派。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办公室审查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基本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外代表本会开展工作或活动;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聘任;

(七) 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提出有关议案;

(九)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 制定校友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校友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每届一般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理事会一般 1~2 年召开一次会议;其半数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为便于工作,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 1 次。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 1 人,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 1 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一般由大型企业负责人担任,名誉会长由会长聘任。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内有较大的影响;

•  对校友工作做出贡献,有一定声望;

•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聘请顾问若干名,指导本会的工作。顾问人选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以校友的名义聘请。

本会设在郑州市东风路 38 号河南怡和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以下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拟订校友会工作计划,处理校友来信来访,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  会费

(二) 校友捐赠;

(三) 社会赞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开支范围为:

•  校友会的各种会议,校友联谊活动;

•  编印《校友通讯录》、《校友工作动态》等;

•  校友会的其它开支;

•  按有关规定须缴纳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 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校友会代表组织的财务审计。并报主管机关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省教育厅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武汉科技大学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 OO 四年六月